唐马儒因无法偿还暴走漫画“卖身契”违约金而被起诉

看了李迪与任剑的双方回应,大体上看清楚了事情的主要矛盾所在。暴漫作为一家初创公司在前期没法实现盈利,现金流有限,所以只能把主要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而无法给予公司主创人员合理的回报。公司只能压低员工工资降低成本,这个只要双方有共识,公平透明地签署合同,把薪资明确写在合同里是没有问题的(大家共同“用爱发电”)。

任剑说:“他只需要负责演出,而我们却需要为他铺垫未来,为他规划蓝图,为他启用所有编剧精益求精的完善人设。”这个辩护其实分明就是贬低了个人的价值与贡献,而扩大了公司编剧、创意等的作用。难道说,“唐马儒”这个角色有了一个好剧本、好创意之后,真的“只需要”负责演出就够了吗,观众只是喜欢“唐马儒”这个角色背后的创意还是对创意与演技完美结合的欣赏呢?毕竟头套形象“王尼玛”换了人只要头套和声线不变,他就还是“王尼玛”;可是“唐马儒”这个角色,换了演员他就不再是“唐马儒”了。

作为创业公司,你如果只能要求大家一起“用爱发电”,在给予低工资同时卖情怀、画大饼,不能给主创人员一些原始股份作为激励,或者在合约里承诺期权激励,员工出走也是刚刚好而已罢了。当然,上述的激励可能给了会留下来,也可能不愿意,但是这种做法算是创业公司以低薪留住重要初创员工的主要做法了。具体有没有给股权期权的细节任剑和李迪都没有披露,到底当时有没有提不知道,大概率是没有承诺。

暴漫公司应该思考一下,如何维护好公司一个真人 IP 的知识产权,这种真人演员离职就存在着公司知识产权受损的重要员工离职事情,暴漫如果真心想处理,就不会是低薪+画饼了,就应该是高薪或者低薪+期权激励的形式留住员工。既然没有留住,公司也要承担可能被员工冒用公司 IP 形象的风险,现在这种一地鸡毛的情况,站在暴漫公司角度,当初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当然,如果员工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用公司的知识产权盈利也是不对的。其中可能是主观故意擅自使用“唐马儒”等进行的个人盈利;也可能是因为李迪和“唐马儒”联系确实很紧密,所以,他的一些个人商业行为或多或少被人与“唐马儒”联系了起来,从而侵害了暴漫的权益,但是在这方面李迪又没有及时制止。其中的细节可能就是各说各话了,外人应该也很难厘清事情的细节,不过事实上就是李迪在诉讼上败诉了,他侵害了暴漫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过也要想想看,这个事情的诱因是对员工的报酬太低,毕竟人也是要生活的。

结合知乎关于为什么离职暴漫的问题,可见作为一家创业公司,在“员工的激励”、“知识产权管理”两方面都是有问题,但是好像任剑在回应里没有提及这几个方面。暴漫在《暴走大事件》中树立的正面形象与该公司与员工的奖励激励制度上的落差,可能会给公司形象带来继王尼玛头套争议、豫章书院节目下架事件、诋毁英烈事件后又一次的伤害吧。

最后谈谈与本题无关的关于《暴走大事件》的一些内容。

很多暴漫的观众是不会主动去看主流媒体(对,就是被某些人认为的所谓“只报喜不报忧”的“党媒”),所以主流媒体的客观报道和舆论导向根本无法进入他们的视野。《暴走大事件》在比如B站上的一些新闻(特别是负面)评论、点评看似泼辣犀利,实则在很多主流媒体上也是稀松平常,并不是禁忌。

当你看看在B站一些主流媒体新闻视频的弹幕里出现“哇,我竟然在B站看新闻”之类,或者“哇,这个也能报道”之类就可见一般,事实上是B站并不只有他们喜欢的二次元,主流媒体也并不忌讳触及一些社会的不足之处。

但是因为一些观众平时是不会看主流媒体的,当他们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新闻评论时候,当然会觉得“哇,好犀利的点评”、“此生无悔入暴漫”等等,一下把《暴走大事件》作为了意见领袖,可是其中的舆论导向是否真的是客观公正就有待商榷了。不可否认,《暴走大事件》这个节目的形式与创意很棒,在脱口秀节目中制作也十分优秀,但是后期的制作与创意上,对话题和舆论导向上的把握失控也显示出暴漫在舆论导向、话题引领、价值观判断上的不成熟。